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本会的名称
本会名称为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
第二条本会的性质
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为地区性学术性文化社团。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开展敕勒川地域文化研究。打造文化品牌,提升内蒙古的知名度,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,推动和谐社会建设。
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
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业务主管单位为内蒙古社科联。
第二章文化研究方向和范围
第五条本会的研究方向
将内蒙古敕勒川地区的历史文化纳入到中华民族的大文化之中。深入研究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,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。深入挖掘民族相融的历史渊源,进一步打造和谐文化的品牌。宣扬红色文化,激励民众“牢记初心、不忘使命”。总结民族团结经验,弘扬团结奋斗精神。
第六条本会研究的业务范围
阴山两麓、黄河两岸之间的广袤平原即为敕勒川的区域范围,大致包括现行行政区划中的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全境,巴彦淖尔市中东部,乌兰察布市西部,鄂尔多斯市北部沿黄河地区。本会文化研究范围还涉及敕勒川的周边省区。
第三章会员
第七条敕勒川文化研究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
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热爱历史文化研究,在敕勒川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(四)敕勒川地域的盟市、旗县级地方社团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;
(五)本届会员原则上在70岁以下。
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。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(五)积极开展文史研究,踊跃向本会刊物撰文。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本会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由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因工作需要,需增补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,由理事会开会决定,待下次会员大会追任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符合社团组织要求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(一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研究课题项目经费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财会人员。会计、出纳分设。
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附则
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
二O二一年十一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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