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章程

时间:2023-02-08 作者:


第一章总则


第一条本会的名称

本会名称为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

第二条本会的性质

本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为地区性学术性文化社团。

第三条本会的宗旨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开展敕勒川地域文化研究。打造文化品牌,提升内蒙古的知名度,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,推动和谐社会建设。

第四条本会主管部门

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业务主管单位为内蒙古社科联。


第二章文化研究方向和范围


第五条本会的研究方向

将内蒙古敕勒川地区的历史文化纳入到中华民族的大文化之中。深入研究中华文化与各民族文化的关系,增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,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。深入挖掘民族相融的历史渊源,进一步打造和谐文化的品牌。宣扬红色文化,激励民众“牢记初心、不忘使命”。总结民族团结经验,弘扬团结奋斗精神。

第六条本会研究的业务范围

阴山两麓、黄河两岸之间的广袤平原即为敕勒川的区域范围,大致包括现行行政区划中的呼和浩特市、包头市全境,巴彦淖尔市中东部,乌兰察布市西部,鄂尔多斯市北部沿黄河地区。本会文化研究范围还涉及敕勒川的周边省区。


第三章会员


第七条敕勒川文化研究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

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热爱历史文化研究,在敕勒川文化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;

(四)敕勒川地域的盟市、旗县级地方社团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;

(五)本届会员原则上在70岁以下。

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;

(二)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。

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
   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
    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
    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
  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   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    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(五)积极开展文史研究,踊跃向本会刊物撰文。

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
第十三条本会决策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职权是:

   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   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   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   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由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五条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

   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   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   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   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
   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,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因工作需要,需增补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,由理事会开会决定,待下次会员大会追任;

   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   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 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 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的条件

  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  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  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;

   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   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  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职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。

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5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可由符合社团组织要求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研究课题项目经费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。

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的财会人员。会计、出纳分设。

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、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


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
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
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附则


第四十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。

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

二O二一年十一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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